私募基金实控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旗下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等操作,为自己控制的账户牟利超500万元,领到监管“罚单”。
1月9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横琴博瀚”)及其控股股东、时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冯某作出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查阅天眼查显示,横琴博瀚曾用名为“辽宁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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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横琴博瀚、冯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横琴博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横琴博瀚与沈阳某制药公司、沈阳某投资公司、陈某晓等3名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二、冯某从事损害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冯某决策,横琴博瀚管理的博瀚横琴固兴诺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博瀚横琴医药生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基金产品通过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等操作,与冯某控制使用的“辽宁某公司”“苏某山”“方某”等证券账户交易新三板股票“绿禾科技”“港华建设”,上述横琴博瀚基金产品高价买入股票金额合计1083.60万元,冯某控制账户获利518.75万元,相关基金产品相应增加持股成本518.75万元。冯某通过上述方式从事损害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利用横琴博瀚相关基金财产和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之便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对此,横琴博瀚、冯某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违法事实认定有误,请求重新审查,但对量罚结果没有异议。
申辩意见称:其一,横琴博瀚未承诺保本保收益。横琴博瀚和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所作约定的是对基金份额净值的保证,与保本保收益不同,投资者最终是否能持续、固定得到分红需要根据基金清算结果确定。
其二,冯某并未通过控制账户获利,未进行利益输送。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横琴博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支付分红489.88万元,账户低卖高买所得的资金均抵扣该提前支付的分红。事先告知中认定冯某控制账户获利518.75万元,但未对该金额的具体构成、计算明细、是否扣除购买成本进行说明。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第一,横琴博瀚与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当基金资产净值低于特定数额时,由基金管理人无条件自行补足,该行为构成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最终是否得到补足资金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冯某决策横琴博瀚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等操作,与其本人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控制账户获利518.75万元。上述交易获利来源于基金财产,横琴博瀚预先支付的分红由公司自愿支付,两类资金来源、性质不同,无关联性,冯某称账户所得资金抵扣横琴博瀚提前支付分红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听证会中及会后,广东证监局工作人员已向当事人的代理人详细说明账户盈利计算过程,代理人表示已知悉。
综上,广东证监局对横琴博瀚、冯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相关规定,决定进行处罚。
一、对横琴博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责令珠海横琴博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冯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冯某从事损害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责令冯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冯某从事损害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情节严重,决定对冯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广东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2025年,横琴博瀚、冯某已经连续两年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4月,针对横琴博瀚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定期报告的情况,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5年1月,针对横琴博瀚在产品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况,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作者: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