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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应遵守“12不准”

作者:limin 来源:巴中在线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规定P2P不得从事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但未限制债权转让业务。

  据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银监会提出,P2P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12项活动。

  这12项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第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第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第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第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第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此外,P2P还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过,《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禁止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据财新记者此前了解,在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难以推动的同时,场外市场则十分火热,享有重大的套利空间。这些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等金融资产,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接P2P平台,形成了“真正的影子银行”。(见本刊报道“场外ABS兴起”)

  此前市场认为,P2P会限制债权转让。所谓在P2P平台上的债权转让,是把债权的基础资产和收益权分离,把收益权再次出售给投资者。对此,有接近证监会人士认为,由于产品做了二次剥离和分销,容易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因此不应该被允许。但也有接近银监会人士认为,现在这类业务还需观察研究,债权有主动转让和被动转让,因此不应“一刀切”禁止。

  在股票配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有的P2P平台将资金募集,成为信托公司的客户,认购伞形信托的劣后级,成为“P2P+伞形信托+HOMS”的模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P2P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近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发布的通知》,通知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也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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