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资金将告别裸奔!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正式发布
历时半年,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其中,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
2、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3、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
4、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银行进行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预计将明显提升。
此外,《指引》明确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以及对存管资金账户提出明确要求;
●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头存管被叫停。
●同时,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
●《指引》还强调: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存管银行)营销宣传。
●《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通知有哪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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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正式稿)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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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empirenews.page--]
(正式稿)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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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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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做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正式稿)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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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正式稿)第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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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正式稿)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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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正式稿)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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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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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十)反洗钱职责;(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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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删除),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正式稿)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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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正式稿)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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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正式稿)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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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正式稿)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