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指出,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相关资料图)
汽车工业企业内,其为生产服务的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贮存设施,其卸油、储存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20952;铸造或铸件毛坯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39726;电镀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21900;以合成树脂(聚氯乙烯除外)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塑料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31572;橡胶类零部件加工成型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27632;电池模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30484;废水、固体废物处理等过程中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GB 13271。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5月1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意见的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杨其磊
电话:(010)65645571
传真:(010)65645580
电子邮箱:dqsgdy@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谭玉菲
电话:(010)84924935
传真:(010)84919396
电子邮箱:tanyf@craes.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汽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