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新疆区域内已完成电力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项目、直流配套新能源等项目),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
(资料图)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新疆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情况下,疆内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项目、直流配套新能源等项目集中报价另行制定。
文件要求,集中报价的所有新能源企业必须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场站,满足参与中长期及现货电能量市场条件的,也可参与集中报价。
集中报价的所有新能源企业均已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成员注册,注册信息真实有效,且持续满足市场注册条件和中长期及现货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申请集中报价时交易资格未被暂停或取消。
单个群组总装机容量上限根据已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疆内火电厂装机规模最大的容量确定,2026年暂定为132万千瓦,后续以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的实际数据为准。单个新能源场站容量数据以交易平台装机容量为准。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 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绿电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共同编制了《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pdf
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实施方案(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