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夏高琴南京报道


(资料图)

退市5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力生物”)受损投资者仍未拿到赔偿。

1月28日晚,国联民生(601456.SH)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华英证券,下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就此前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据了解,去年8月,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方被判向1618名原告赔偿超2.74亿元,其中两家中介机构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立信所”)均被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华夏时报》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处了解到除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外,立信所也已提出上诉。

集体诉讼判赔超2.7亿元

回溯案件,2021年1月13日,证监会发布〔2021〕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龙力生物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具体来看龙力生物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中银行存款项目存在虚假记载;龙力生物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中披露的对外借款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借款本金累计虚减983546万元、与借款相关的融资费用累计虚减66980.81万元;2016年至2018年,龙力生物未按照规定履行218600万元担保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担保事项也未按照规定在2015年年度、2016年半年度、2016年年度、2017年半年度、2017年年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自2017年12月起,龙力生物涉及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284327.56万元;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专项报告》披露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龙力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龙力生物法定代表人、龙力生物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少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罚款150万元。对18名责任主体开出的罚款金额累计338万元。

而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前,龙力生物已于2020年7月从深交所正式退市。但退市不是终点,2022年起,针对龙力生物的证券索赔被正式提上日程,济南中院受理了李立群等1618名投资者的集体诉讼,索赔金额超9亿元。诉讼请求为:判令龙力生物赔偿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判令程少博等12名自然人、华英证券、立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8月,该案迎来一审判决,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618名原告共计对龙力生物享有投资差额损失债权2.74亿元、律师费债权80.9万元;五名原告代表人还对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8.06万元。被告程少博对龙力生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被告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中介机构方面,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原告各项损失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所在原告各项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均上诉

而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中介机构并未认同。

2026年1月,国联民生公告表示已就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其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国联民生上诉理由: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的行为不满足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多个构成要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告中未详细列举具体是哪些构成要件不满足。

对此记者就相关情况致电国联民生,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公告没有具体展开,因为涉及上诉人、被上诉人,包括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或者‘博弈’,不方便对外透露。公司已就一审判决在2025年年度进行计提,具体以后续的公告为准。”

一位从事证券索赔相关工作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中介机构在类似案件中抗辩方向一般会主张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从主体造假行为的隐蔽性来主张减轻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不止国联民生,同为中介机构的立信所也提出上诉。

“目前案件已在二审程序中,但暂未收到开庭传票。从收到的文书来看,该案中小投资者一方并未上诉、龙力生物并未上诉,上诉人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几位时任高管。上诉理由与一审阶段的答辩意见、庭审意见并没有实质性差异。”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龙力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代表人代理律师之一)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随着高院受理上诉,该案也正式进入二审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龙力生物已退市,其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于1618名投资者而言,二审结果直接决定其2.75亿元赔偿能否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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