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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头条获悉,4月13日,四川省能监办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出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50%,燃气机组(以下简称燃机)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燃气+汽轮机)的100%,水电机组、生物质、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间的热电联产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为确保电网安全,抽水蓄能机组、新能源应参与系统调峰。
有偿调峰是指在负荷低谷或调峰困难时段,发电侧并网主体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峰、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启停机(炉)进行调峰;独立新型储能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处于充电状态进行调峰。在负荷高峰或顶峰困难时段,发电侧并网主体达到额定出力、按电力调度指令紧急启机进行顶峰;独立新型储能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处于放电状态进行顶峰。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按低于基本调峰下限少发电量给予补偿。
燃煤发电机组不满足《燃煤机组锅炉深度调峰能力评估试验导则》(DLT2497)相关深调能力评估要求或因机组设备问题造成实际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不予补偿。
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50(元/兆瓦时)。
原文如下: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