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 许昌智能: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资料图片)

股东名称计划减持数量 (股)计划减持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减持 方式减持 期间减持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 原因张红伟不高于3,195,4801.93%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北交所上市前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后的 3 个月内   

(一) 单个主体拟在3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是 □否

张红伟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0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195,480股,减持比例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1.93%。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所作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18:33 信隆健康: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企业自身经营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自上市公司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数量:3,662,41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份(366,241,950股)的1%;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2026年06月04日至2026年09月01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662,419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于减持计划实施时参考市场价格后确定;

(二)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承诺:1.《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坚持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国家和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保证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照市场规则,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的进行交易,不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2.对所得税优惠被部份追缴的风险,签署了《承诺函》作出承诺,若发生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情况,将以现金方式共同承担公司应补交的所得税款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3.对在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在建造时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筑物存在被拆迁的风险签署了《承诺函》作出承诺,承诺该建筑物给股份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将按其当时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承诺目前仍持续严格履行中。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利田发展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18:33 北纬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含因持有股份期间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的股份)、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16,769,61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为5,589,87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为11,179,74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股份转让的承诺

(1)傅乐民先生在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傅乐民先生在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2、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傅乐民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的企业。今后本人及本人将来可能控制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将给予足额赔偿。”

(2)公司于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傅乐民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代表本人及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或具有实际控制权、重大影响的企业(以下合称“可能竞争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①目前,不存在可能竞争方。②本人承诺将来如果产生可能竞争方,则可能竞争方不会以任何方式与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任何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并保证可能竞争方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③本人承诺将来可能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支持。可能竞争方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以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性业务的活动,可能竞争方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公司。④本人将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⑤本人愿意赔偿公司因可能竞争方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⑥本人确认并向公司声明,本人在签署本承诺函时,是代表可能竞争方签署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傅乐民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傅乐民先生此前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傅乐民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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