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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新政出台

作者:87371378 来源:四川日报

  ●参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我省参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将省内其他参保地缴费记录一并转入现参保地。

  ●临时建账人员如果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就死亡,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待遇领取地,其遗属在待遇领取地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川省人社厅9月2日发布消息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各种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转移接续前后缴费问题,《通知》明确,在“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公布前,需要以“省平工资”为依据,计算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在原参保地按照当地规定,足额缴纳当年转移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省平工资”公布后,新参保地不再对当年在原参保地已缴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也可在原参保地申请中止参保缴费,在新就业地参保,待“省平工资”公布后,再办理当年转移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缴和关系转移接续。

  关于省本级参保人员的转移,《通知》明确,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新就业地,没有重新就业的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省内户籍地或省内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一般账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原省本级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内户籍地,由省内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通知》还明确,临时建账人员如果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就死亡,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待遇领取地,其遗属在待遇领取地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若参保人员只有临时账户,则由最后一个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临时账户,并一次性支付临时建账人员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保人员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我省参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将省内其他参保地缴费记录一并转入现参保地,在现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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