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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制药”)在一审判决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提出上诉,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华东制药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浙知民初 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浙知民初 3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东制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98,732元,由华东制药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珠峰药业收到最高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知民终 7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华东制药因与被上诉人珠峰原料、珠峰药业、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知民初 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院。经审查,最高院决定予以受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诉事项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