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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三名男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借水库清淤之名非法开采萤石矿,破坏环境资源。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2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严某、王某、姚某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桐柏县某水库以清淤的名义,非法开采萤石矿,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的鉴定,三被告人非法开采萤石矿212.25吨、含萤石构造角砾岩272.16吨, 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28018元。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王某、姚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如需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许可范围开发利用,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桐柏县法院 曾柄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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