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

新能源汽车越来越方便了,


【资料图】

省油又省钱,但是充电是个大问题,

现在广西终于

出台实施细则,赶紧看看!

随着新能源汽车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对城市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等部门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加快推动全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为民众创造优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广西加快推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新旧小区充电设施怎么建?

《实施细则》围绕落实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等三方面内容提出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

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以有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与维护、落实安全责任为目标,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分“统建统管”和“自建自管”

在建设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对于既有小区公用桩,各级住建、发改、能源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新建小区配建桩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新建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既有小区建公用桩和自用桩这样办理

《实施细则》对既有小区公用桩和自用桩的建设条件、建设管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具体来看,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等。比如,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符合要求的,则须按照签订协议、报装申请、现场查勘、施工建设、装表接电、项目验收、运营维护等流程进行建设管理。

协议签订前,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并将选址情况及建设运营协议在小区进行公示(不低于5 天),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经小区业主同意后,充电运营商与小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

此外,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充电运营商应切断电源,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充电设施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等

而既有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则需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人统筹向供电企业转交申请。原则上,物业服务人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

供电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原则上充电桩计量装置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电力容量不足怎么办?

部分既有小区在最初规划时未考虑设置充电桩,在接电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电容不足、配套工程管线铺设难、表箱安装难等状况。

对此,《实施细则》明确,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公用桩用电负荷需求的,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产权为用电用户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管理单位统建统管;物业服务合同无约定的,由小区业主会同供电企业召开业主大会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经多方共同讨论决定解决方案。由用电用户会同充电运营商提供解决方案,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在安全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此外,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人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物业服务人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保障措施方面,《实施细则》还要求,做好电力配套服务。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发挥物业服务人积极作用。物业服务人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人阻扰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信息推送至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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