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换新车”!陕西西安。朱先生公司花70多万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车,新车刚买来一个月左右,跑了9000公里,送到4S店检修时,被店内员工撞伤,朱先生认为,4S店有义务给他换一台新车,4S店却示:换新车不现实。
朱先生是公司的负责人,这辆车子,是1月份在上海购买的,开了大概一个月,车子送到4S店检修,结果4S店员工在驾驶另一辆车子时,不小心撞到朱先生这辆车。车尾保险杠出现凹陷,车后盖也有剐蹭。
在朱先生看来,自己这是一辆新车,刚买了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是自己操作失误也就罢了,但这次事故完全就是4S店的问题,他内心是无法接受的,也很心疼,要求4S店能够换一台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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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的客服负责人示,换新车是不现实的,但会承担该承担的责任,比如事发第一时间,就给朱先生提供了代步车,另外他们也了解过二手车市场的价格,考虑折损的问题,愿意赔偿10000元,同时更换保险杠,将车子问题维修好还给朱先生。
对于4S店的提议,朱先生依然不能接受。因为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个一致意见,目前,车子已经停放在4S店一个多月。
有网友认为,4S店给出的方案已经很合理了,反观车主有点狮子大开口,如果再闹下去,恐怕连10000元都没有了。但也有网友示:谁的新车谁不心疼,能买70万车的人,难道还会差这10000元吗?
能够理解,刚买的车子被别人撞了,肯定是心疼的,但严格意义来讲,朱先生的这辆车,已经不算是“新车”了,毕竟已经开了一个多月,9000多公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是赔偿计算的标准。
简单来说,从朱先生购买这辆车交完钱,开完发票的那一瞬间,订车合同、发票都已经出现了他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这辆车是属于他的。别说是已经开了一个月,就算是车子还没离店,也很难达成更换新车的条件。更多是划分责任后,根据市场价来进行赔偿。
而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碰擦显然不符合更换新车或退车的条件,故朱先生提出换新车要求并不合理。
但由于朱先生将车钥匙交车行代为保管,而事故是发生在车行代为保管期间,车行理应负一定的责任,车行应负责将车维修好并赔偿损失。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算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朱先生依旧不满意,只能提起诉讼,但想要换新车,可能基本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