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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获悉,10月25日,该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督促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行为,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指导意见》以“有针对、可操作、重明确、强引导”为原则,聚焦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操性,共分为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职责和条件、具体要求、相关说明和附件等六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做什么、由谁做、怎么做、做到位”,加快推动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落地落实。

明确配备模式。明确了全市大中小(含规上企业)微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采用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食品质量负责人兼食品安全员的三类模式实行。

精细准入条件。确立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能力、学历和经验、上岗条件等七个方面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完善管理措施。规定了履职报告和年度报告形式、任命(授权)+承诺模式和在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独立设置食品安全员岗位的要求。

规范统一模板。设计了“一单(风险管控清单)”,“两责(则)”(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三书”(任命书、授权书、承诺书)和“四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报告)等10个模板供企业参考使用。

据介绍,石家庄市选取了华北制药河北华维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益海(石家庄)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依据《规定》和《指导意见》先行先试,摸索建立了可复制推广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模式,为新规实施树立了引领示范典型。(河北日报记者 马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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