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机关职务的权利。国机关包括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什么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类型,具体如下:

(1)对于危害国安全的违法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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