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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规划备案和内容审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指出,继续加强“注水剧”治理,引导创作提升质量。《通知》表示,“注水剧”损害人民群众收视权益,降低了作品的艺术品质,应继续坚决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通知》强调,电视剧、网络剧原则上不超过40集,网络剧每集时长参照电视剧时长标准管理。鼓励统筹发挥中长剧集和短剧优势特长,根据题材和内容含量合理确定集数。同时,在完成片审查中要关注情节拖沓、内容注水现象,问题明显的要进行删减压缩。
《通知》强调,要防止“注水剧”采用拆分成上下部、拍摄多季等方式规避集数要求,原则上不允许短时间内连续播出2部以上人物、剧情贯通但分别取得发行许可的剧集。
此外,《通知》还对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备案公示、审查以及遏制“天价片酬”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要科学规范做好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工作。
《通知》要求,电视剧、网络剧项目在申报备案公示时,制作机构毋需完成全部剧本创作,但需要提交1万字左右的剧本大纲和创作阐述。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根据剧本大纲和创作阐述,综合制作机构提交的思想内涵和剧情梗概进行认真研判。经初核通过向广电总局申报备案公示的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项目,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需要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不少于200字的审核意见,分析项目亮点和需改进之处,对项目导向和内容安全进行评估。
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电视剧、网络剧项目,可先提交剧本大纲申报备案,经审核需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书面同意意见的,制作机构应按审核意见提交后再申报备案;经审核同意公示的,制作机构可申请完整剧本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审读意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协审工作。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创作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要加强视频网站首播国产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审查管理。
《通知》要求,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的电视剧以及重点网络剧、 网络电影,在视频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原则上由广电总局对剧片内容进行播前备案管理。
相关剧片上线播出前,视频网站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样片及相关材料送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复核,待复核完成具备上线播出资格后,方可上线播出。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辖区内网络视听平台的月度播出计划、编排规划等,组织平台及时、准确向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报送,并对实际播出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相关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线播出前,已取得发行许可或上线备案号并通过总局复核获得上线播出资格。
《通知》强调,坚决遏制“天价片酬”,防止隐形变异获取“天价片酬”。
《通知》要求,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机制,加强演员片酬管理,防止隐形变异获取“天价片酬”。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严格执行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规定,自觉遵守最高片酬限额的行业自律倡议。在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两次告知承诺工作和相关材料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