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生领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乡镇政务信息公开栏、公示公告栏等,存在各类农户补贴发放明细表、农村低保户备案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统计表等,未对公示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处理,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重大安全隐患。群众意见很大,不少人接到了骚扰电话,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层报省市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活动,成立工作专班,对辖区内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安全隐患的公示公告栏、政务信息公开栏等进行排查清理,去标识化处理,举一反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邀请办案检察官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宣传讲座”,增强了乡村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村组干部深受教育,称赞检察官给他们送来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及时雨”和法治大餐。
检察官说法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成了每个人的烦躁和不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与每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公民个人信息被大规模、自动化收集和存储的情形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公开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将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享受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聚焦群众关切,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已形成传统的“四大领域”和新增的“九大领域”格局,并将持续拓展。检察官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用司法监督的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保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程新清 韩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