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于近日开启了对2022年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的统计。今年的摸底调研比以往稍有提前,各券商今年需要在7月19日之前将相关数据上报,而去年则是9月份才启动该项工作。
【资料图】
文件显示,中证协开展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经营情况统计,旨在客观反映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促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
整体来看,今年的统计维度仍然是十个,内容包括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年末覆盖的机构客户数、年度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年度发布的研究报告和上市公司数量等。
但与此前不同的是,今年新增了三大调研内容:
1.券商覆盖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家)和发布的北交所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份)。
2.分析师外部评选情况,包括名称、组织单位、获奖情况、有无专项奖励、是否与考核挂钩,公司对外部评选机构如何评估等。
3.券商对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发展的意见建议。
图为新增内容
十大维度统计研报业务经营情况
具体来看,中证协针对券商研报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统计的十大维度分别是: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研究销售部门设置和人员组成、公司是否设立首席经济学家、公司境外研究部门设置情况、年度覆盖的机构客户数、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发布的研报和覆盖的上市公司数量、外请专家服务情况、其他问题等。
一、研究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方面,券商需要向中证协上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如有,则要填写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人数、证券分析师人数、研究报告质量核查人员人数、质量核查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研究报告合规审查人员数量、合规审查人员与分析师人数比、2022年研究部门(子公司)新进人员数量和2022年新进人员占比。
二、证券分析师人员构成情况中,券商需要上报执业1年以下、1-3年、3年以上的证券分析师人数,2022年分析师离职人数及离职率(离职分析师人数与年初研究部门分析师人数比),以及取得境外分析师牌照的人数。
三、研究销售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方面,券商须报送各家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研究销售部门、研究销售部门是公司一级部门或二级部门、研究销售服务人员数量情况。
四、首席经济学家方面,券商须报送公司是否设立首席经济学家,还须报送首席经济学家日常管理附属于公司何部门、姓名、联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归属部门”为今年新增内容,体现了对首席经济学家的管理导向。
五、公司境外研究部门设置情况,包括券商是否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研究部门、境外子公司研究部门人员数量、境外子公司研究部门服务的对象。
六、2022年末覆盖的机构客户数,客户种类细分为公募基金公司客户数、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客户数、QFII和RQFII机构客户数。
七、2022年度服务的机构客户佣金收入,包括公募基金佣金收入及其中公募基金产品佣金收入、其他机构客户佣金收入情况等。
八、2022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和覆盖上市公司数量,券商须报送2022年发布的境内上市公司研报数量及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覆盖的境内上市公司行业数量、发布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研报数量及覆盖的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数量、发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研报数量及覆盖的新三挂牌板公司数量、发布的北交所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及覆盖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发布的宏观和策略研报数量等。
九、2022年外请专家服务情况,具体为邀请外部专家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次数、邀请外部专家人数。
十、还有四项其他问题,包括:2022年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承担的其他科研任务及课题;公司对证券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及其占比;对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发展的意见建议;参与分析师外部评选情况。
券商投研业务“强监管”态势持续
自从“双随机”现场检查以来,各地证监局持续披露针对券商研究业务的罚单,6月依然有不少券商被罚。
6月19日,中信建投证券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投研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制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未规定第三方刊载或转发公司研究报告情况的跟踪监测制度,公司合规风控考核评价制度不够细化。
二是个别研究报告的调研管理审批不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抽查的部分研究报告底稿留存不全面、合规审查意见留痕不足。
三是抽查的部分研究报告引用信息与信息来源不一致。
无独有偶,6月30日,西部证券也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陕西证监局指出的其中一个问题就与研究报告业务相关。
经查,西部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内控机制不健全,个别调研未履行事先审批程序,销售人员参与研报分析师考核,合规管理未覆盖专家咨询服务的主要业务环节;研报质控审核把关不严格,部分研究报告存在估值预测不合理、结论不审慎的情况。
据记者了解,多家券商研究所已就研报质量把控等问题展开集中培训,并对证监会有关现场检查通报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