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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立法会大会10日三读通过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法案件,须先取得行政长官的申请许可及证明书。修例亦加入覆核机制,即在行政长官向海外律师发出证明书容许参与国安法案件之后,仍可覆核个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特区政府非常珍视专案认可制度对香港法理学发展作出贡献,但这点必须与维护国家安全这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的宪制责任两者间取得平衡。他强调,《条例草案》获通过后的新机制仍然比绝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机制更为开放和宽松。
早前,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为其涉香港国安法的案件抗辩而获终审法院批准,事件引起争议。特区政府于202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安法第14及47条,确认由特首领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处理。当局之后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只要涉及国安的案件,法庭决定是否接纳该海外律师前,先要取得特首证明书,以逐案方式审批,并加入覆核机制。
10日,立法会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多位议员发言表示支持。有议员则关注条例仍有漏洞,包括未能一刀切禁止非本地注册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立法会最终以不记名表决方式,三读通过草案。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致辞时说,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在香港特区以大律师身分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根据该条发出的证明书。《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上述人大常委解释(解释)的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林定国表示,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逐案方式处理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批准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例外情况是指,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条例草案》建议加入两阶段机制,第一阶段是一个甄别程序,海外律师就国安案件向原讼法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必须先获行政长官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行政长官只会在认为“确实机会”出现例外情况下,才会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若行政长官拒绝发出通知书,海外律师不得向法院展开正式申请。
在第二阶段,对于已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师的申请后,必须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由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以认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例外情况。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认定申请是属于例外情况,否则不得认许海外律师为该案件的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