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夜店杀警案凶手易宝宏日前一度被移至外役监一事引发争议,台“法务部”则多次强调遴选过程合法、并未替权贵开后门,“立法院”今日针对《外役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进行三读,订定若是犯下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或者贪污未缴回所得等经济重罪等,不得列入外役监遴选。

三读通过“外役监条例修正案”,加严受刑人遴选门槛,明定至少要服刑超过1/3刑期,累犯的话更要逾1/2刑期;且要符合可以假释前1年的资格;另排除犯杀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强盗罪、掳人勒赎罪、私行拘禁罪、加重诈欺罪、儿少性剥削部分条文之罪等。此外,犯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须缴回犯罪所得才可参与遴选。

针对受刑人遴选门槛,现行规定为“受有期徒刑之执行逾2个月”,本次修改为“受徒刑之执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并删除以累进处遇级别作为遴选条件之规定,改为“有悛悔实据且1年内符合陈报假释法定刑期”;另,条文明定在监行状善良、适于外役作业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

新法也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参与遴选,包括犯杀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务员重伤罪、脱逃罪、私行拘禁罪、强盗罪、海盗罪、掳人勒赎罪、加重诈欺罪、人口贩运罪、发起组织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毒品危害条例者;还有犯贪污截留公款罪未缴回犯罪所得者。

另,三读条文也明定,犯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托业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险法、农业金融法、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之罪,其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参与遴选;但无犯罪所得或其属个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没收或追征者,不在此限。

此外,除原本已排除性侵害犯罪者不得参与遴选之外,本次修法也增列犯家庭暴力防治法违反保护令罪者亦同;并考量若受刑人涉有另案时,显有较高的脱逃风险,因此明定“另案经法院宣告合计已逾有期徒刑5年”者,也不得参与遴选。

新法也规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外役监应报请矫正署核准后,解送其他监狱执行,包括:妨害外役监秩序或安全的行为或怠于工作,情节重大;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于外役监继续执行。

另,现行条文原规定,受刑人“作业成绩优良者”,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三读通过条文则修正为,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