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方式。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第一部分,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第二部分,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三部分,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第四部分,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什么?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销售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最关键的突破口是继续落实新电改。一方面,要推进直购电,完善在发电侧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售电侧的改革,真正在售电侧引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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