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有多少成员国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缩写为ICC)成立于2002年,位于荷兰海牙,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设立,该规约虽然是在联合国内部谈判达成的,但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联合国之外的独立司法机构。截至2023年2月,有123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1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中国、美国、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

国际刑事法院有没有强制管辖权

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行使的。根据国际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1]和各国政府在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特设委员会、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和联合国法律委员会上所发表的意见来看[2],大多数国家和学者都主张,只有在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行使管辖权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着管辖权的冲突而主动要求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等特殊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而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则基本是无条件的,但法律明确规定的个别例外情况除外[3]。

2.国际刑事法院对诉讼事项(罪行)的管辖权,只限于特定种类的犯罪,例如:国际或跨国性质的犯罪、危害到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的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等;而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则是可以包括国家刑法上规定的所有种类的刑事犯罪。

3.国际刑事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应只限于特定的被告,例如:只限于有管辖权国家同意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的被告;而国家的国内法院的对人管辖权则是可以包括符合其法律规定的一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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