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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的“钉子户”终于要拆了

作者:小雪 来源:互联网

  昨日上午9时许,地铁6号线江汉区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开进来3台重型挖土机,随着一台挖土机高扬的“手臂”,一幢房屋的墙壁立刻被撕开了一条大口子。聚集在一旁的附近居民议论纷纷:这个2年多的“钉子户”终于要拆了!

  作出拆除裁定的,既不是城管部门,也不是建筑施工单位,而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先予执行”行政案裁定。

  不足300平方米的房屋

  索要补偿3000万元

  2013年10月,因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江汉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方案》。

  位于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为吴某、李某共同拥有,建筑面积为287.51,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启动后,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吴、李二人协商沟通补偿事宜。

  但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吴、李二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月,江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选择。但吴、李二人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

  协商未果,两人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驳回。

  地铁施工被迫停摆

  政府部门申请“先予执行”

  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三眼桥北站位于香港路与三眼桥北路交叉路口。根据规划,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拟定于2016年12月28日通车试运行,三眼桥北站也应当2016年6月底完成结构施工。

  据地铁施工方介绍,吴、李二人房屋位于三眼桥北站4号入口及2号风亭的位置,由于他们的房屋迟迟不能拆除,目前,不仅该处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场地不足,还影响到三眼桥北路东端头约50米的范围内无法施工,而这块片区计划2016年3月底贯通,目前该处已然无法按期完工。

  附近居民反映,吴、李二人的房屋未能及时拆除,导致香港路由西向东的交通便道极其狭窄,最窄处仅6.5米,居民们出行不便。

  案件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以原告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迁,致使市政府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地铁6号线工程受到严重影响,且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民出行安全等为由,申请市中级法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我省首例“先予执行”

  行政案裁定

  江汉区政府申请“先予执行”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在中国银行武汉江汉支行营业部征收专户账户账号,上面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

  法院审理认为,江汉区政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月25日,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政府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江汉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

  这是我市法院作出的全省首例“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裁定。

  办案法官解释,此次实施“先予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该案先予执行内容系地铁6号线三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此外,申请人江汉区政府提供了足够的财产担保,如果先予执行错误,吴、李二人要求补偿3000万元的条件能够满足。

  行政案件怎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执行解释》对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作了具体规定:被告行政机关提出“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但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凡由人民法院强制作出先予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记者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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