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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烟场所吸烟不仅违法,还会对他人健康造成危害。为维护公共场所的文明秩序,保障市民健康出行,深圳交通执法人员持续加强在公交站台等禁止吸烟场所的控烟执法力度。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在宝安区碧头地铁站公交站台开展控烟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倚靠在公交站牌吸烟。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该男子熄灭手中烟,并告知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公交站台属于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该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会自觉遵守规定。
另外,在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公交站台的控烟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位市民正在公交车站吸烟。执法人员上前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也禁止吸烟。当事人在认识错误后,保证以后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规定,上述当事人因涉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依法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多种室外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为孕妇和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等。第三十二条则明确了各部门负责控烟工作的职责范围,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