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11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聚焦家政服务行业信息共享有待提升的实际需求,条例拟提出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评价、在粤居住登记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全省拟推行家政服务码制度,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向消费者主动出示服务码。
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
针对广东省家政服务行业系统化、职业化、标准化有待完善的问题,条例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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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出省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消费者评价制度,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相关评价,并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
为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同时,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培养相衔接。
此外,在办理居住证、设置服务网点方面,条例也明确相关支持举措。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对持有家政服务码居住半年以上,并依托“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确认通过的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可以免予其提供常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置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服务机构未处理投诉最高罚2万元
围绕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三方,条例也明确相关规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条例提出,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并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电话、投诉渠道等,依法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针对家政服务人员,条例提出,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歧视、谩骂家政服务对象,盗窃、侵占财物,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家政服务消费者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生活和工作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条例特别提出,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南方日报记者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