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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搭浮桥被判刑 不能执的是法 失的是民心

近日,吉林村民黄德义等18人,因为自建浮桥收费而被判“寻衅滋事罪”引发关注,事件迎来最新进展。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的申诉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回顾事件经过:2014年,以摆渡为业的黄德义,投入13万元,在河上用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并以非强制方式,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但在黄德义交了罚款之后的2019年2月,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这个持续数年的案件,因为再度审查备受关注,私搭浮桥案件让背后的民生困境浮出水面。“私不能建,公又不建”,苦的是当地的百姓,寒的是人心!有网友直言:这是自己不作为,也不让别人作为?还有网友直指问题所在:媒体不曝光就不反思,一曝光就开始反思,被动式工作!这也暴露出,相关执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存在分析问题不够深入,解决问题不够科学,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

首先,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根据此前判罚,黄德义等18人因为修桥收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被追究 “寻衅滋事罪”。而从当事人及当地群众向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修桥客观上呼应了当地群众的出行需求,收费只是为了收回建桥成本,而且遵循自愿原则,并不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所谓的严重社会影响究竟从何而来?影响当地群众出行的痛点难点,地方政府看不见,群众自掏腰包修建好了,反而被揪着相关条款重罚,如此“避重就轻”到底是在掩盖什么?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问题,应该把问题调查清楚,并向公众解释清楚。

其次,回归事件的核心,放在第一位的应该是解决村民出行问题。从部分村民反应来看,群众过河是刚需,这也是黄德义搭桥的起因。桥修成之后,确实便利了当地群众的出行,虽然存在一定的收费行为,但只要没有强买强卖,从供需关系的角度出发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已建好的桥拆与不拆会产生哪些影响,是否经过了充分调查和评估?“执法为民”不能只有“执法”,没有了“为民”。如果本着为民之心,应该把“桥”放在首位,而不是把“罚”放在首位,为了执法而执法,忽略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此前的判罚处置显然是本末倒置了。

此前当地交通运输局表示,已有造桥计划,正等待审批。但距离拆除浮桥又已经过去了五年,村民只能绕道70公里过河……拆完五年才说建,这究竟是为什么?当地应该把问题查清楚说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

依据相关法律,针对私人建桥的违法行为,除了责令停止,还有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规定,为何首先想到的是罚、拆而不是补?如果是考虑到收费违法,为何不和村民沟通协商,建一个监督小组让村民收回成本,补齐相关手续,让桥可以归公用?如果是出于安全考虑,为何不组织专业人员对桥梁的安全资质进行检测认定?面对已经建好的浮桥,明明有很多种处理方法,洮南市执法部门却偏偏选了最让人寒心的一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两次申诉突显了该事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我们也期待更多细节曝光解答公众疑惑。至于法院会不会改判,便民桥能不能尽快建好,我们拭目以待。而尽快解决当地村民的民生需求,是最迫切的事情。如果当地政府能把“桥”放在首位,第一时间先去实地多调研,把问题分析透彻,多听听群众的呼声,或许可以找到很多更优解。

其实,被当地政府毁掉的不只是一座过河的浮桥,而是通向民心的“桥”。事件为何引发全国关注,归根到底还是因为事涉执法部门有没有坚持人民至上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知不足而后进,希望当地能以此为鉴,举一反三,答好此事中的民生之问。(杨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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