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原标题:私建浮桥强收费案 既要讲法理还需摆事实
连日来,因吉林一村民私自搭建“便民浮桥”并收费而引发的一宗寻衅滋事案持续刷屏,多位法学大家对此案提出质疑与批评。“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成为讨论此案时被引用最多的一句名言。“杀人放火金腰带,修路补桥无尸骸”,则是另一条转发率和点赞率都极高的评论,网民的情绪宣泄,也反映出舆论的态度。主流意见,是为被定罪者鸣不平。
为回应社会关切,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9日上午发布消息: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私建浮桥并收费,为何被判寻衅滋事?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事实与证据。据一审判决书中认定,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
从判决书中看,黄德义等18人被判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因为“私建浮桥”,而是因为“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生了偏离。在新闻中,既有当地基层干部,也有曾被收费的司机都站出来发声,证明黄德义等没有“强收强要”。案发后,交费最多的一位司机,在得到黄德义等“犯罪所得”的返还后,又再次给了黄。“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这位司机说。
当然,某位司机自愿向黄德义等人交过桥费,不代表其他司机也自愿。一审判决书列出了19位被害人和4位证人,其中19位被害人被“强索”费用少则50元,多则2万元。不知道其中不认为自己是受害人的有多少?能足以证明黄德义等人“强拿硬要”的有效证词又有多少?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过往司机可以选择通过浮桥过河,也可绕行过河。不从浮桥过河,自然不需要交费。
注意到这两天又有网民爆料,称黄家有人故意挖烂道路,逼迫过往司机不得不选择浮桥通行。如此重要的信息,一审判决书并未呈现。究竟是当年办案人员的疏忽,还是当下有人故意把水搅浑。围绕此案的申请审查,不可不察。
综合来看,从法律技术层面分析,此案并非如舆论传播的那样,是“建桥获罪”。私自建桥,违反了多项行政法规,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也进行了相应处理,不劳刑事司法介入。作为刑案的黄德义等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认定是被告人“强拿硬要”过桥费获罪。此案究竟是铁案,还是冤案,取决于“强拿硬要”的事实,以及是否达到了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主观意志和危害后果等。就这么一个案件,被告人认为自己不应是被告人,有些受害人也认为自己不是受害人,但此案诉讼链条上的公、检、法办案人员都认为是。要说服围观群众,光有“本院认定”还不够,还得有足以证明存在“强拿硬要”事实的证据材料。如果有,请公开晒一晒。(王顾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