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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剩菜盲盒”不能止于消费提醒

随着盲盒经济的兴起,最近出现了一种叫“剩菜盲盒”的食品销售方式,受到了不少青睐。但是“盲盒”自带的不确定性和“剩菜”本身的安全问题,可能使“剩菜盲盒”背后存在隐患。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剩菜盲盒”时不忘风险意识。(8月1日《中国新闻网》)

“剩菜盲盒”,是指经营者采用盲盒的销售形式,将临近过期或当日未售出的食品包装后打折出售。和其他“盲盒”产品相比,“剩菜盲盒”更具创意性和互助性,既帮助商家扩大了销路,减少了餐饮浪费,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新鲜感,价格实惠让利于民。近年来,“剩菜盲盒”销售模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走红,不少商家的盲盒产品一上架就会“秒没”。

不过,食品毕竟不同于一般商品,“剩菜盲盒”背后也存在着风险隐患。首先,消费者购买“剩菜盲盒”前无法直接观察商品,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对于有饮食忌口要求的消费者来说,如果买到不符合自身口味的食品,反而会造成食品浪费。其次,一些“剩菜盲盒”,不仅仅消费者看不到食品,就连成分表、保质期、保存条件等信息也随之“隐身”。这就难免给经营者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机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此,中消协专门发布消费提醒,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剩菜盲盒”时,注意食品种类、贮存环境、保质日期和商家信誉等。这样的提醒无疑是必要的,但光提醒消费者还不够,更重要的在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剩菜盲盒”,从源头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规定“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剩菜盲盒”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必须依法法规经营。只有在能够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方可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

“剩菜盲盒”虽然冠以盲盒的形式,但本质上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制约。比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购买的“剩菜盲盒”是否属于忌口口味、含有致敏物质,消费者有知情权。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项。这些必要的信息,不能因为“剩菜盲盒”而一同省略。再比如,《反食品浪费法》要求,“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售卖临期食品盲盒时,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示“临期”,属于商家的法定义务。

面对“剩菜盲盒”的兴起,更应被提醒的是经营者和有关部门。一方面,经营者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做到诚信经营,抵制消费欺诈。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大检查抽查力度,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对于违规商家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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