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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鼓励各地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采取奖补措施,引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整体搬迁,避免群众反复受灾,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
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技术认定、政府引导、应搬尽搬”的原则,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由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县级政府据此宣传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合理选定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安置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有序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严禁重复建设和运动式搬迁。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对需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的,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实施。
严格落实旧宅腾退。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的规定,严格履行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县级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旧宅基地腾退和拆旧复垦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标准。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及时组织拆除搬迁群众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参考“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记者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