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泸州、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查处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泸州市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1000件印有“義和華®”字样的纸箱。经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義和華®”商标未经注册,泸州文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受重庆市映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印制带有“義和華®”商标的白酒包装1000件,其中包含酒盒、纸箱等。泸州文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又委托泸州市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印制1000件(6000个)带有“義和華®”字样的酒盒;同时,泸州文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委托泸州一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印制1000件带有“義和華®”字样的纸箱,生产印制完成后,泸州一某包装有限公司将1000件带有“義和華®”字样的纸箱运送到泸州市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被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因重庆市映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区辖区内,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交荣昌区市场监管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3月15日,荣昌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映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受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印制白酒包装,未对贵州天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印刷内容进行核查,未对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巫某在贵州仁怀市包材市场与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为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印制1000件白酒包装,包括酒瓶、酒盖、酒盒、瓶标、包装盒等,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12.3万元的生产印制费用。贵州君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义和华”权利人,贵州君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了上述《供销合同》,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并委托当事人进行印刷,当事人在接到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委托后,未对印刷内容进行核查,也没有对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后将6024个白酒的外包装以8.2元/个的价格转包给泸州文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印制,总共4.9397万元。当事人负责生产6000个酒瓶和6000个酒盖,后印制的白酒外包装被泸州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中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收到贵州天某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根据当事人负责人巫某陈述,该笔生产印制订单的利润为5000元,即非法所得额5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案进行核查的义务,已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案进行核查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川渝合作办理案件,深入落实了《深化川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协作工作方案》,在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信息通报等方面加强协作,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川渝一家”“市场监管一家”的工作理念,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川渝市场体系贡献了重要力量,实现了川渝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共识、共创、共建。同时加强了重点企业在商标品牌、高价值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共同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川渝企业向好发展。

案例二: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呱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当事人现股东为重庆缘信易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梁辉,重庆缘信易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梁辉、罗欢、梁仍涛。故当事人与重庆缘信易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为梁辉、罗欢、梁仍涛。

重庆矗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现已注销)、中林株式会社(日本,成立于2019年(日本令和元年)11月15日)、重庆迷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2日)、重庆派动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重庆缘信易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8日)、重庆卿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8日,现已注销)、重庆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1日,现已注销)、重庆哩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现已注销)、布莱克-德克公司(美国,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重庆牧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21日,现已注销)、重庆承承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8日)、牙酷牙碧株式会社(日本,成立于2019年(平成31年)3月29日),上述企业实际控股人为梁辉、罗欢、梁仍涛,为当事人关联企业。

从2018年至今,当事人陆续为其上述关联企业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共173件,当事人为上述关联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也未产生收入及利润。

2022年12月,荣昌局认定当事人代理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行为,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此外,该商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也是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直接负责人,荣昌局对其进行了另案调查,并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于其关联的6家企业另案调查,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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