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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官微披露了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其中包含某上市公司诉某信息公司及三股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本案原告系某上市公司,被告某信息公司系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系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公司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因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被控侵权言论十余条,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被告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
法院表示,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据此,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