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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刊发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8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陈贵静提出的关于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退出中农民土地权益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表示,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为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2020年9月,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是试点重要内容之一。

其中,在“关于建构公平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方面,农业农村部称,试点地区结合农民实际需要,探索了永久退出、暂时退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农户的居住权益。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探索通过村集体与农民自主协商、第三方评估、参照土地征收区片价格等方法,科学制订退出补偿标准,合理评估宅基地和农房价值,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指导力度,支持试点地区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重点推动完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建立更加科学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评估体系,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实践成果。

而在“关于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参与权”方面,农业农村部表示,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试点中,各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宅基地退出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探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协商机制、进行退出公示等方式,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快推动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民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话题长期受到舆论关注。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逐步发展演变而成的,其主要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使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逐步破除,宅基地制度运行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宅基地制度安排不适应发展要求的状况逐步显现。

2015年,中央启动了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内的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探索完善农民宅基地权益、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路径办法。在总结试点实践基础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创新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试点地区围绕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按照“确权、赋权、活权”要求,扎实推进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落细工作举措,形成了一批改革成果,促进了宅基地权能完善、权利行使和权益保护。

据媒体此前报道,根据农业农村部抽样调查数据,2019年全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率为18.1%。从2000到2016年,我国农村常住人口由8.08亿人减少至5.89亿人,减少了27.1%,但同期农村宅基地面积反而由2.47亿亩扩大为2.98亿亩,增加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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