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今年以来,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准确把握政治定位,创新监管工作理念,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事前把关预防、事萌预警备案、事发跟踪预控、事后总结反思”全周期措施使用监督管理模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措施使用标准统筹和监督管理,为规范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做出积极探索。
用管结合,管以致用
统一的措施使用标准是监管规范化的基础。长春市纪委监委结合日常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做法,梳理出要素明晰、操作简便的“12+3”措施使用流程图,结合纪检监察机关日常工作程序和措施使用文书制作电子版“口袋书”,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一套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依据,并通过工作实践逐步修改完善,实现纪检监察干部对措施使用由了解掌握标准的“知”,向统一实施的“行”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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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长春市纪委监委细化培训方式,专门针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采取“1+N”(案管部门与相关案件承办部门)和“1+1”(案管部门与措施具体使用人员)模式分别开展专题辅导类培训和问题纠正类培训,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有针对性地提升业务能力,实现措施使用人员对使用标准由懂到精的转变。
坚持“用管结合、管以致用”理念,长春市纪委监委精心选择一批具有2年以上措施使用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组建成覆盖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措施使用监管员队伍,在案管部门组织和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措施使用日常审核,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案管部门反馈报备。一年来,市县两级监管员累计审核发现并解决问题300余件次,有效提升措施使用的规范化水平。
突出重点,内外协同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能够采取的“12+3”项措施使用权力。明确权力边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长春市纪委监委针对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措施使用环节,建立系统集成的措施使用监督内控外联机制,保证措施使用受到有效监督。
针对留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长春市纪委监委建立“驻点监督制”,采取检查审批文书及书面材料、核查录音录像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建立“联合督查制”,采取核验审批手续文书、抽查卷宗、对账核查等方式,会同有关机关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等措施,建立“专项检查制”,采取逐案核查涉案财物查扣手续、核对涉案财物处置情况、核查录音录像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涉案财物监督管理,建立“双台账制”,由案管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分别建立涉案财物台账和问题台账,对照问题台账逐条落实、逐项解决、对账销号。
同时,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会同吉林省银保监局与省内38家商业银行统一建立银行查询“绿色通道”,明确协作和协助工作内容、措施使用的种类、责任事项和办理要求,用系统集成的制度机制扎紧措施使用的笼子。
压实责任,抓“常”抓“长”
健全内控机制,长春市纪委监委紧盯关键人和关键环节,按照“谁签批、谁负责”原则,将县(市、区)纪委监委负责人、市本级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作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第一责任人,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措施使用情况随时掌握、重要措施严格把关、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为保证对措施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长春市纪委监委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审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对措施使用程序文书采取前置审核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提出建议并做好备案,案件承办部门修改后再行报审。对留置、搜查、查封、扣押、限制出境等有时限要求的措施,建立时限预警台账,案管部门在措施有效期限届满前“亮灯”提醒,防止措施超期使用。对抽查核查中发现的正在实施的问题措施,及时叫停并予以纠正。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办部门逐案建立问题台账,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方案,总结有效做法,视情向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
今年以来,长春市纪委监委累计对1100余件(次)措施使用和文书进行审核,审核重要措施使用80余件(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4类问题逐一整改落实,有效提升措施使用监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