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一直是企业产权理论研究中的主要争议所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学派普遍认为,交易费用的客观性决定了在真实的世界中难以通过某一种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因而只有通过合理地配置产权等制度安排来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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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马斯金、梯若尔等为代表的机制设计学派却对“不完全契约”的命题表示质疑,他们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论证了可预见的偶然的不完全契约并不构成对资源配置的实质障碍,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是可以实现的。

随后,梯若尔进一步在梳理不完全契约研究成果和进展的基础上,通过举例总结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论点,对不完整契约理论建模的标准方法做出评论。

尤其是针对该理论关于“理性”与“交易成本的存在”两个基本假设,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终得出完全契约在方法论上完全足以解释标准制度,例如权限和所有权等问题。

除此之外,津格拉斯、威廉姆森等人也对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他们看来不完全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的自我矛盾和偏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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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经济的发展,新的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来的理论提出了挑战,不完全契约理论发展到后期阶段,哈特逐步放弃一些不现实的假设,对原模型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和纠正,提出“状态依存”控制权理论。

在他看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行为是必然存在且不会发生转移的,而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是管理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对企业的控制权。

以此为基础,哈特进一步探讨了在不同经营状态下企业控制权在股东、经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相机配置”的效率问题,并试图由此证明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分析风险投资合同的结构以及索赔多样化问题上的解释力。

此外,哈特还基于HSV模型对公有产权私有化作出更深入、更全面的分析,在细致梳理有关公共公司与私人公司之间的界限问题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概括私有化理论文献与企业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之间关系的评论,并初步尝试建立一个公私合作的企业产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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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金融理论。制度金融理论是把金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理论。制度金融理论认为,现实的金融世界并不是一个“完美的世界”,而是充斥着各种摩擦与风险的客观存在。在“真实的金融世界”中,金融制度决定了金融发展的整体效率。

(一)制度金融理论的缘起。制度金融理论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受到经济学制度主义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关于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都建立在新古典模型之上,即一个“零交易费用的陌生世界”。

在这个世界中,信息充分、对称且能够获得,所有的金融交易主体都具有完全的理性,效率最大化是其唯一目标,即便面对再复杂的情况也能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

社会、政治、文化、法律等构成制度的因素都被视为中性的外生因素而被排除在新古典主义模型之外,金融制度于金融发展而言并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但随着制度主义革命在经济学领域的爆发,金融领域的研究者们开始反思新古典主义模型下金融研究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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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默顿和博迪意识到新古典主义下金融理论在金融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功能视角下金融功能与金融结构的统合。在文中,默顿与博迪将金融制度内生于金融发展的结构之中,指出了随着交易费用的引入,内生的金融制度是实现金融功能的重要因素。

他们提出的金融功能与金融结构的统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制度金融理论在西方的系统提出。在默顿和博迪之前,域外已经有不少的学者将目光聚焦到金融发展中的制度因素之上。如门格尔构建了货币演进的分析范式,提出了制度(货币)内生的观点。

怀特在门格尔的基础上对货币演进的制度范式进行了重新的阐述,提出货币演进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为正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完整的货币制度理论。希克斯认为利息是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斯蒂格利茨和格林沃德提出了货币分析的新范式,将银行行为纳入到货币分析的框架之中。

索托则从货币所有权的角度对金融的本质进行了阐述。国内的学者也较早地关注到了金融制度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江春、张杰、王煜宇和何松龄等学者比较系统地对制度金融理论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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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制度金融理论的提出使得金融交易费用的概念被正式地引入到金融的研究之中,革新了金融理论的研究范式,确立金融制度作为金融发展关键要素的理论认知,为从制度层面分析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制度金融理论视域下的金融产权理论。在制度金融理论的视域里,真实的金融世界处处都充满着金融交易成本,能否有效地降低或控制金融交易成本将直接影响金融制度的运行效率,而建立合理的金融制度(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则是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关键所在。

因而,制度金融理论始终将金融产权作为其理论的核心。该理论认为在真实的金融世界中,金融产权的界定与配置将极大地影响经济效率,合理的金融产权安排能够有效地明晰界定金融产权的边界,明确个人自由处置金融资源的权利空间,构成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制度基础,降低金融交易费用,提升金融发展效率。

1.金融产权的结构论。制度金融理论认为作为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基础,金融产权是个体的金融要素的搭配和安排,具有突出的结构性特征。这种结构性特征表明金融产权并不是个体金融要素的简单叠加,它代表了存在于金融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这种联系导致了因果互动,从基本上决定了金融发展的整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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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产权的结构是由一组金融产权的制度安排所共同组成的,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运行绩效起决定作用的有机制度框架。金融产权的结构性决定了我们对金融产权的认知须要从作为整体的金融产权结构着手,金融产权只有被置于制度结构的整体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

从结构的视角来看,金融产权具有宏观与微观双层结构。首先,宏观金融产权涉及金融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产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法律中的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律观念”。从对产权起源的研究中,马克思发现,所有制先于产权的存在而存在。

因而,作为金融产权的起源,金融所有制是我们理解金融产权的关键。在金融运行当中,金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宏观层面上扮演了基本制度的角色,决定了金融生产的基本形态,同时也为生产之后的交易、分配和消费环节提供了物质基础,构成了微观金融产权的基础。

其次,与宏观金融产权不同的是,微观金融产权是宏观金融产权的实现形式,也是金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金融运行层次的具体表现。微观金融产权是各金融产权主体在既定的宏观金融产权框架下,通过订立详细的金融产权契约对金融产权的形成、金融产权的界定、金融产权收益、金融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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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制度安排,金融产权所内涵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得以配置,并形成不同金融产权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由此建立起微观金融产权关系网。可以说,微观金融产权是金融运行的基本“游戏规则”。

2.金融产权的意志论。没有国家理论的产权经济学是不完整的,要真正理解产权,就需要我们从产权产生与发展背后的国家着手,去发现国家意志与产权的内在关联。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产权是国家制度意志的外化表现,具有明显的制度意志性特征。

金融产权,一方面是物质的,是由社会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所强调的制度的“物质论”。另一方面,金融产权是具有意志性的,是金融产权制度供给者主观意志的反映,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金融产权制度供给者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结语

“法”与“法律”的辩证关系构成了金融发展客观规律与金融产权二者辩证关系的法理基础,反映了“意志”作为金融产权的本质要素的重要性,是为金融产权的“意志论”。从“物质论”向“意志论”的延伸,体现了对金融产权的理解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向主观思维层次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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