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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现实生活中

有人常常混淆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以为“法人”就是

“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下面通过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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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从房东手里租到房子后

再转租给他人

以此赚取利润

2020年12月29日

张某代表公司

与姚某个人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将公司部分股权

以及部分房源转让给姚某

同时又自留部分房源

张某自留房源由其自负盈亏

可实际上

2020年12月29日前

张某已将自留房源

以公司名义与房屋出租人

签订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2021年3月5日

张某又将自己的股权

全部转让给他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为姚某

后该公司因先期张某

签订的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赔付多笔款项共计10万元

姚某以自己对该部分房屋损失

享有追偿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张某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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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姚某要求

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请

证据证明该损失系公司受损

并非姚某自身利益受损

姚某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无权以个人名义

要求张某赔偿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但在另一诉讼中

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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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杨杨 鹿邑县人民法院

宋河人民法庭庭长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

成立的一个组织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可见,法定代表人

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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