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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雨其)在对公募基金进行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老鼠仓”行为的背景下,仍有部分基金经理铤而走险。浙江证监局最新披露了一则“老鼠仓”事件。所涉基金经理为原浙商基金刘炜,履历来看,刘炜曾是伦敦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并在多个海外卖方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一度成为卖方研究主管,并曾被《亚洲货币》等权威杂志评为“最佳中国分析师”。2021年2月1日起,刘炜担任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尽管履历光鲜,但前述产品在他管理近一年半时间内亏损了42.21%,任职年化回报为-34.33%,为同类基金垫底水平,老鼠仓的亏损似乎就不那么意外。记者翻阅浙商沪港深精选持仓明细发现,该基金重仓港股,在更换基金经理后持仓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浙商基金方面对记者表示,“公司已第一时间处理。”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在发现其违规后第一时间暂停了刘炜一切职务,并关闭其全部系统权限及公司门禁,根据内部决议启动对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公司原督察长对其进行了合规谈话,公司总办会批准解除其基金经理职务,并全力配合监管机构等的相关调查。搞“老鼠仓”倒亏超30万元,网友评:太丢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炜自2021年2月1日起担任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任职期间,刘炜控制“唐某卿”账户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进行趋同交易。具体来看,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80.86元。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14.23元。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095.09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搞“老鼠仓”反倒亏了30多万,也引来一众调侃,“‘老鼠仓’被抓住挺丢人,赔了钱还被公之于众就更丢人了。”另外,行政处罚书显示,刘炜还提交了申辩意见: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不过,浙江证监局认为,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监管对“老鼠仓”行为“零容忍”随着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不断涌现。这些行为采用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隐蔽多样,严重破坏了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去年7月,中办、国办公开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办、国办历史上首次专门就资本市场“零容忍”的联手发文,就把“老鼠仓”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即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的执法,包括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部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重大案件。同年8月,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再对“老鼠仓”行为亮明“红灯”,如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私募方面,近日也对“老鼠仓”进行了规范。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当中也表示,对实施“老鼠仓”要加大惩处力度。条理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