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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23日刊宪更改《食物安全条例》的《食物安全命令》,禁止来自日本10个都县的水产品,以及有待完成检测的日本其他地区水产品进口。有关命令将于24日中午12时起生效。

经更改的《食物安全命令》列明,凡源自日本东京、福岛、茨城、宫城、千叶、群马、栃木、新舄、长野和埼玉10个都县,并于24日或之后收获、制造、加工或包装的活生、冷冻、冷藏、乾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海盐,以及未经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均一律禁止输入香港。

同时,凡于8月24日或之后收获、制造、加工或包装的日本进口活生、冷冻、冷藏、乾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海盐及未经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如被食安中心抽查,且有待取得食安中心在辐射测试清关程序完成后发出的放行信,则一律不在香港境内供应。

特区政府在公告解释,食用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人体摄入的放射性剂量会增加,相关的健康风险包括患癌症,可能会较大。这些污水曾直接接触核反应堆的活跃核原料,因此含有高浓度的不同种类放射性物质,其中有些半衰期甚长。有关安排前所未见,而过程会持续30年或以上。

特区政府指,任何受命令约束的人,违反命令的任何条款即属犯罪,可判处第6级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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