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转存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自动转存业务是银行创新服务与吸引储户的一种新举措,它一方面增加了储户的利息收入、方便了储户,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带来了比较稳定的存款。

个人存款自动转存业务的利弊有什么?

一是当存款超过一个存期不满两个存期,储户需用钱持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许多银行认为既然办理了自动转存,就意味着又一个新存期的开始,必须按提前支取的手续处理,即储户应提供身份证件,才能提取存款;而有些储户认为. 当时存款时, 自己并没有要求自动转存,现取款应作为逾期支取处理,逾期支取是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

二是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存入的存款,经转存后,储户不在到期日支取,多数银行认为不在到期日支取均应视作提前支取,它与实名制的实施与否没有关系,因为凡是提前支取就必须提供身份证件,而非实名存款因无真实的身份证件,就不得提前支取,只能到期支取;而个别银行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认为已经转存过的存款就不必提供身份证件,可以随时支取,不过经过多次转存的存款,利息并不是从第一转存日起至支取日止都以活期利率计算,而是从最后一次转存日起至支取日止以活期利率计算,其余均以定期利率计算;有的银行对2次转存以后不动的存款账户,就作为不动户处理,提取存款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如果是虚名存储的,还需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存单上的姓名与取款人为同一人。但储户认为当时银行并没有规定不得以虚名存储,况且,存单在自己手里,密码自己也知道,为什么就不能取款。

三是在存款人在存款转存后未到期已死亡,其家属持存单到银行支取存款,同样因为银行与储户之间发生支取与逾期支取意见不一而引发的是否提供身份证件的矛盾。而当银行在得知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以后继承人支取存款就必须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否则,银行就不予取款。这样, 就引起继承人与银行更激烈的矛盾,因为办理公证手续比较麻烦,还得支付一笔费用。

四是有的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要求储户保证遵守的《客户须知》中有关自动转存的规定含胡不清,与实际操作不完全吻合。《客户须知》上标明:人民币、外币定期整存取存款到期后,银行自动按原存期和转存日利率代为转存,转存后的存款支取手续按前期逾期支取规定办量。实际上,当存款超过一个存期不满两个存期时,存款支取手续是按逾期支取办理,但转存2次后的存款支取手续是按提前支取办理,即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因此.如果银行碰到一个比较内行的储户。就会显得非常被动,是按照内部规定操作,还是按照《客户须知》上说的做呢?真是进退两难。[page]

五是有的储户怕露富。或是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同年同月的同一天,将一笔款项分割成同金额,同储种但是不同银行的几张存单,若干年后在某一天同时支取,结果发现所得利息相差悬殊,这时,如果“少付息” 的银行碰到脾气暴躁的储户,还会立即遭致严加指责和恶语中伤,从而引起其他在场储户对银行的误解。之所以储户所得利息不同.是因为银行间办理定期整存整取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时问先后不一、办法不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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