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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莫将职工“朋友圈”当作用人单位“广告牌”
朋友圈是职工的“私人领地”,是职工根据个人意愿发布、分享、交流信息的“一亩三分地”,而不是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营销宣传资源,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意“征用”。用人单位理应尊重职工的朋友圈空间,尊重职工的劳动权益,守住劳动管理的边界和底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职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月3日《工人日报》)
陈某的遭遇引起热议的背后,是不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转发工作信息行为的不满。微信和朋友圈本是个人的社交场所。一些单位为了营销和扩大宣传,而强行征用职工朋友圈的做法,让人心生反感。
微信朋友圈,本来是人际关系的一种在线映射。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内容,通过点赞、评论等在线互动,从情感上拉近与朋友之间的距离,进而强化自己的社交关系网。强制职工在朋友圈转发单位信息,对不遵从者予以惩戒,不仅有违法律规范,也有损于用人单位的形象。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权利,不横加干涉,理应成为企业和个人起码的认知。
其实,职工微信朋友圈被要求强行征用的报道时有发生。如前不久,浙江某研究院职工因未转发团建视频被通报批评,消息被曝出后一时闹得沸沸扬扬。对于用人单位的这一强制做法,虽然令人反感,但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多数职工不得不忍气吞声,还是默默完成了这份“分外的任务”。
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与职工作为利益共同体,为了实现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呼吁职工在朋友圈进行宣传,也可视为一种“双向奔赴”。身处职场,朋友圈中工作信息逐渐增多,也在情理之中。但当“发朋友圈”成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甚至纳入考核的范围,且由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不对等地位,在所谓“自愿”分享的背后,不免出现职工为了职业生涯而做出的妥协和让渡的无奈。
个人对朋友圈这个虚拟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获得尊重和保护。规范用人单位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保护职工的朋友圈私域空间权利以及劳动权益,是非常重要之事。朋友圈是职工的“私人领地”,是职工根据个人意愿发布、分享、交流信息的“一亩三分地”,而不是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营销宣传资源,不能被用人单位随意“征用”。用人单位理应尊重职工的朋友圈空间,尊重职工的劳动权益,守住劳动管理的边界和底线。
微信是一款个人社交软件,而非工作软件,个人拥有是否使用微信以及如何管理朋友圈的自主权。事实上,很多好的用人单位压根不会强制要求职工转发工作信息。很多时候,职工出于价值认同,认可所在单位的产品或理念,会主动转发而不是迫不得已而为之,这是值得用人单位思考和学习的地方。如果用人单位依靠优势地位,发布相关强制性要求,要求职工定时定量转发单位的相关信息,甚至对拒绝转发或转发不达标的职工施以直接或变相“罚款”、调岗、开除等处罚,无疑触碰了法律底线,逾越了劳动管理边界,侵犯了职工的私域空间以及劳动权益。(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