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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章增加了湿地合理利用的相关内容,将湿地修复的内容作为第四章专章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湿地包括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等内容。

在湿地资源管理方面,为构建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体系,全面掌握我省湿地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九条,对省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进行分析和评价、定期公布湿地资源状况作出明确规定。

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通过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自然公园等三种方式进行保护。

为严格控制农牧业生产中农药化肥使用量,减少面源污染对湿地的影响,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广先进农业技术、防治面源污染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为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采取封育保护、限牧限渔等措施,避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内容。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水鸟和水生生物栖息地、生存环境的保护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在湿地范围内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红碱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遏制地下水位下降,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湿地旅游资源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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