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与金融包容。手机渗透率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ICT、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手机银行功能已从手机支付延伸到存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手机银行的低交易成本和手机渗透率的普及,使得手机银行拓展了交易边界,从而提高金融包容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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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解决金融包容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实现现金业务,而非现金业务直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相关操作即可。

手机银行实现现金业务具体运行机制是什么?手机银行用户可使用银行/移动运营商发放的带有相应个人识别码或生物安全特征的银行卡,当然也可以是移动运营商提供的手机银行虚拟账户,当地商店(即代理商)可安装POS设备",该设备通过电话线,无线网络或卫星技术与银行/移动运营商等主体连接并交换信息。

如果客户想在商店中存款,只要刷一下手机,就能直接与银行/移动运营商等主体进行通信,相关主体会自动从其代理商的账户中扣除等量金额,作为客户的存款资金,并通过POS设备为客户提供纸质收据。客户存入的现金则由代理商保留,以抵消其在银行/移动运营商账户中的扣款。

借助信息通信技术的力量,银行/移动运营商及其客户可通过代理商进行安全可靠的远程互动。如果客户希望提取现金,则流程相反:代理商先从收银台提供现金,银行/移动运营商会向其账户中补入相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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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经理需频繁前往银行/移动运营商,以平衡收银台的收支差额。事实上,商店经理承担了平衡社区净现金需求的繁琐(有时还充满风险)任务,客户则免去频繁往返银行/移动运营商的劳顿之苦,商店经理则根据交易量获得佣金。

手机银行又如何实现贷款呢?如果是熟人之间相互进行借贷,那么手机银行用户直接通过手机在其虚拟账户上进行加减相应金额。如果是生人之间进行借贷,相当于P2P融资。

如果是手机银行用户与机构(如银行和移动运营商等)之间进行借贷,这时需要手机银行用户事先到银行等机构先取得贷款额度,考虑到金融包容的需要,也可以是上述机构的代理商处先取得贷款额度,在取得贷款额度之后,手机银行用户只要在额度之内就可以随时申请贷款,银行等机构把相应金额记入其账户,从而完成贷款。

总之,那些没有得到银行服务的人们通过现有基础设施一如手机和可作为代理经营现金交易的零售网点,提供金融服务,并且其成本大大低于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

手机银行能够提高金融包容性水平,其关键点在于定价,定价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手机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二是手机银行贷款的利率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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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包容具有社会性,同时手机银行具有网络规模经济效应和低成本优势,使得手机银行的定价不能太高。但是手机银行解决金融包容的对象主要是穷人,一般来说,穷人的贷款风险较高,需要提高利率来覆盖其风险。

这是一个两难冲突,需要权衡利弊,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或者是费率水平。这里我们运用CAPM模型来分析手机银行定价问题,主要讨论手机银行贷款利率的制定,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逻辑同样适用于手机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

关于贷款定价的可能性集合,有如下几个关键点,一是不同的风险水平和不同的参与人数对应于不同的贷款可能性集合。二是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贷款的风险水平”越高,贷款所要求的利率水平也就越高。

三是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想参与贷款的人数越多(基于金融包容和手机银行网络规模经济的考虑),贷款的利率水平也就越低。四是合理的利率水平需要在第二点和第三点之间进行合理的权衡。

一般来说,在手机银行普及的初期,为了扩大手机银行的网络规模经济,其定价水平偏低,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可适当提高其定价水平,但考虑到金融包容的需要,也不宜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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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手机银行在解决金融包容问题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除去可能通过手机及手机银行这一平台完成资金的直接融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外。手机银行还可以与SIM卡进行绑定,人们可以直接刷手机进行近场支付,这是传统网上银行无法提供的。

同时手机银行可以与手机号绑定,人们可以直接输入手机号进行金融交易,避免去记繁琐的银行账号或者是移动运营商提供的虚拟账户号。手机银行不仅可以存储信息,而且可以读取信息。

传统的网上银行、ATM、柜台业务,以及人们持有的银行卡都只有存储信息的功能,而手机银行不仅仅可以存储信息,而且还可以读取信息,相当于一个移动的POS机,人们通过手机银行不仅可以自己消费,也为其他人消费提供一个平台。

总之,手机银行成本低,功能丰富,但手机银行低成本优势的发挥,需要合理的定价,手机银行用户越多,其低成本优势越是明显。

手机银行与金融监管。手机银行解决金融包容问题面临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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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与代理相关的风险,手机银行与零售代理商的合作,由于零售代理商缺乏专门训练的员工和安保系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现金被盗、身份盗用、操作错误、代理商欺诈以及第三方欺诈等,零售代理商的引入使得政策制订者和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考虑新的和更大的风险。

第二类是电子货币风险,如移动运营商等非银行主体挪用客户预先存储的资金,同时进行高风险投资,对于以上两类风险,需要我们制定专门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关于与代理相关的风险,不同国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办法。巴西中央银行发布的监管条例允许各种实体担任代理,这使得巴西成为银行代理商最多的国家,在巴西,银行的代理商包括小型超市、药店、邮局以及彩票销售点,银行通过代理商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在巴西,所有的零售商,只要拥有POS机,几乎都能成为银行代理。巴西的银行代理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蕴含了一定风险。

因此,该国中央银行对代理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银行应对代理的行为负责,可办理开户或处理存款取款的代理商必须得到中央银行的批准,规定代理的作用只能是银行的中介,中央银行可以直接通过代理商提取关于代理的一切数据,银行与代理商必须在48小时之内清算所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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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巴西相比,印度中央银行只允许少数合作社、非盈利实体和邮局担任代理商。印度中央银行认为社区的非政府组织和邮局声誉较好,而许多地方企业名声较差。印度过去一些地方企业作为银行的代理商在进行小规模的储蓄动员时,曾出现了许多欺诈的事件。基于以上考虑,印度中央银行只允许少数声誉较好的实体担任代理商。

正因为印度中央银行关于代理商方面的严格监管,使得银行在变革性的无网点银行服务方面发展缓慢。巴西和印度美于代理方面的监管给我们的启示是:适度监管的重要性,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冲突如何权衡的重要性,严格的监管对金融创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在肯尼亚,经过认真设计的M-PESA虚拟账户,回避了该国法律中所指的银行活动。因此,M-PESA提供商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选择代理商,M-PESA的提供商Safaricom及其母公司沃达丰集团并不对代理商的经营负责。

M-PESA客户协议的细则明文规定,Safaricom对代理商提供M-PESA服务出现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M-PESA这种由非银行机构主导的无网点银行服务,监管方面除了要求把客户储值的资金存入多家银行外,基本上没有什么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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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提供商在选择代理商方面可以采取一些创新做法,正因为如此,M-PESA成为全球接受程度最高的手机支付系统。由于M-PESA供应商不需要承担由代理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因此在出现欺诈或管理不良的情况下,这些公司几乎没有任何损失。

关于电子货币风险,如果电子货币是由银行发行的,世界通行的做法,监管机构需要对与储值相对应的资金或未支付资金进行监测,这属于银行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菲律宾的SmartMoney,在其合作银行账面上被记为应付账款,而不是储蓄,这样做便降低了银行的监管成本,而客户得到较低程度的保护,这种情况毕竟还有一定程度的监管。

然而,在非银行主导的模式下,移动运营商为客户开立虚拟账户,客户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直接建立契约关系,而与银行没有契约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货币受到减少的监管。

即使监管机构要求供应商将客户预先储值的资金存入银行,也不能完全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一旦发生风险,客户可以向提供商索赔,但不能向银行索赔。因此,对上述问题需要制订专门的监管规定,保证手机银行提供商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客户的索赔,保证客户具有优先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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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货币风险的监管,俄罗斯和菲律宾可以说是两个极端。在俄罗斯,对WebMoney没有任何的谨慎监管,可以无限制提供虚拟账户,一旦发生风险,客户也不具有优先索赔权,客户的资金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菲律宾,G-Cash受到广泛的监管。

中央银行对G-Cash的风险进行监控,要求对每日和每月的交易额设置上限。此外,G-Cash提供商每月还必须向中央银行提交业务报告,便于中央银行对其业务进行密切的监督。

现实中,许多国家的情况与这两个国家相似,政策制订者都在寻求对非银行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监管的最佳方法。如果电子货币只是在提供商内部进行流通,大多数国家基本上对此不实施监管。

但电子货币用于具有银行账户性质的虚拟账户,则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当然,肯尼亚的M-PESA是一个例外),要么规定提供商资本金和流动性的最低标准,要么对交易额设置限制,同时还要对其日常业务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对手机银行的监管要把握好“度”,即适度性和创新性的关系。我们对手机银行实施的监管必须与这种监管所期望产生的收益相符,也就是说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要匹配,监管成本包括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所产生的人、财、物,更包括监管所带来的对金融创新的压制,监管收益主要包括监管所带来的手机银行的良性发展。

结语

金融监管可以带来金融创新,但过于严厉的监管则扼杀掉了金融创新。而对手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在什么情况下是“适度的”,需要监管机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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