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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我国正着力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8月31日,我省已办理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7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近5000万元。”8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赖长浩告诉记者。
江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筛查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共筛出线索610条。落实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推动耕地领域和渔业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公安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衔接机制。
记者了解到,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江西即将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工作衔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加强司法行政联动,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衔接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犯罪侦查信息共享,逐步优化、完善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等。”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吕旭华说道。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移送、协助、会商、信息共享等七项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就生态环境案件办理的运行机制,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建、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该办法实施后,将有利于开创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新局面,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设区市被赋予立法权后,将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赖长浩表示,下一步,江西生态环境部门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内容。此外,江西将继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跟踪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