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近年来,全国各海事法院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助力海洋生态职能作用,不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海洋渔业健康运转,为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着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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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特此结合经典案例,带领大家一同领略全国海事法院守护海洋“深蓝”的司法力量。
重拳出击,坚决守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作为生物多样性大国,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全国各海事法院亦积极探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成效,真正将“可持续发展”主题以司法形式落到实处。
作为和恐龙同一时代并存活至今的物种,海龟被称为海洋“活化石”。在广州海事法院负责审理的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广州驭蓝驿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中,海龟生活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案件的纠纷起源于一项保护我国海龟资源的生态项目,此项目2016年4月初开始施工,但由于此项目并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间工程无法推进,于是在2016年12月份,项目不得不停工。海龟管理局则以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投资合作协议、某公司负责清除占用海域的建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
本案件属于一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但项目双方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时,却并未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缺少分析、预测和评估工程对海龟洄游等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且缺乏配置环境保护设施。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旦工程开展将存在对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可能性。
因此,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定其合同为无效,对海龟管理局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同时,海龟管理局对工程地点非法占用海域并形成违法建筑物负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这片海域得到有效保护,广州海事法院还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执法监管,禁止突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以及依法惩处相关涉案单位,及时恢复当地海洋生态。此起案件不仅是广州海事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示我国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具体表现,亦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力举措。
聚焦问题,依法守护碧水清波
随着海运经济迅猛发展,船舶碰撞后或沉没后漏油引发的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系列案件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海洋大省与海洋强省,浙江省不仅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更是掌握着港口等海运产业的诸多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需要得到更高的重视。
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建立重特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审理船舶油污、水域污染等涉海洋生态环境赔偿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在其负责审理的“佐罗”轮与“艾灵顿”轮碰撞导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两外籍轮船在我国嘉兴海域发生碰撞导致重大海洋环境污染。“谁来为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负责?”成为了纠纷争论的核心。
为此,宁波海事法院立足海洋保护相关法例,认定“佐罗”轮应当对漏油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及利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非漏油船“艾灵顿”轮,宁波海事法院则认为应当依据《1992年油污公约》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其责任,即除非碰撞完全由非漏油船有意造成,非漏油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仅由漏油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谁漏油,谁负责”。
2021年3月3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三原告对主权公司享有海洋环境污染赔偿的海事债权4654.54万元及利息,其中海洋生态修复费用4100万元、渔业资源损失214.54万元及调查评估费用340万元。该债权由主权公司在该院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据悉,其中数额最大一笔4100万元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主要用于对东沙湾开展基地整治清理、对海盐潮滩、西沙坞滩涂进行滩涂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鱼类、虾类和蟹类措施加快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为守护浙江海域的碧水清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科技赋能,严惩非法盗采海砂
河道砂石是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水生物繁殖栖息地等重要功能。江砂资源的无序开采,不仅会严重破坏水域河流的生态,而且将改变原有水文环境,给防洪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先后发布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对此,青岛海事法院创新运用融合式法庭形式,公开审理一起因盗采海砂引发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为海砂非法盗采案件呈现“青岛样本”。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11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告身处外省无法到庭,青岛海事法院通过融合式智慧法庭系统,实现被告人互联网线上“隔空出庭”,辅助当庭被告人及远程互联网出庭被告人快速、高效地开展法庭辩论活动,在质证环节,全部证据画面同步至线上当事人端,确保当事人查看、论证并签字确认,庭审全程规范高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受理的首例因盗采海砂而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破坏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赔偿案件,它不仅体现了海事法院在打击海洋环境危害行为、守护海洋生态红线的意志与决心,更展现了法院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的创新精神。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未来,全国各海事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追究生态环境行为人法律责任,用司法力量守护海洋生态文明。同时,各地海事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海洋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联络,完善案件协作、普法联动等机制,通过多元共治、多方协同的形式共同守护这片“深蓝”。
文:黎晓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