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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鑫众科技)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显示,2022年辽宁鑫众科技向关联方吕蓓及其控制的辽宁新兴佳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借款累计78438010元,超出预计金额38438010元,超过部分占辽宁鑫众科技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0.3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规定,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就关联交易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进行审议、披露,但辽宁鑫众科技未按规定及时审议、披露。董事长陈文阁、总经理吕蓓、时任董事会秘书侯阳按《信披办法》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辽宁鑫众科技及陈文阁、吕蓓、侯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显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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